會計切記!一定要取得發票,這12項支出才能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11-12
不考慮其他情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銀行收取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6〕36號)
(1)境內發生的支出(2)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就是對方需要繳納增值稅(3)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
具體事項及政策依據
2.支付銀行及其他單位的利息費用,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即使取得專票不能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建議取得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
3.企業支出票據貼現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即使取得專票不能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建議取得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4.單位微信賬號、支付寶賬號的手續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6〕36號)。
5.單位POS機手續費,向收單機構索取發票,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6.飛機等(火車票以外)退票費、手續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7〕90號)
7.火車票退票費、手續費,以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8.單位車的ETC過路過橋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電子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7〕90號、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
9.單位支付的財產商業保險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6〕36號)
10.單位支付的電話費、上網費等通信費用,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6〕36號)
11.單位購買補充耕地指標,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12.單位支付拍賣行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附:相關政策
1、根據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2018年第28號公告中規定: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有關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通過上面的案例和政策依據我們可以發現,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好多支出是不需要取得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的。你學會了嗎?